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董事会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 毛美英: 周岳江: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