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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6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开发”)拟与中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发”)、山西省太行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行基金”)、山西黄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股权”)、信恒银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恒银通”)、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七局”)五家企业发起设立“山西六产融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核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

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38,000万元,黄河股权和信恒银通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其中太行基金认缴18,800万元,认缴比例为49.47%;中信建发认缴9,300万元,认缴比例为24.47%;隆平开发认缴7,600万元,认缴比例为20%;中铁十七局认缴1,900万元,认缴比例为5%;黄河股权和信恒银通各认缴200万元,认缴比例为0.53%。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对缴付出资、对外投资、投资退出、修改合伙企业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等行使决定权。投委会委员共3人,由黄河股权、信恒银通及隆平开发各委派1名。投委会作出投资决策均需经过投委会有表决权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同意时方为有效。

公司及隆平开发将及时分析和跟踪基金投向、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包括在合伙企业未收取业务定金、未开展实质性业务并产生收益之前不缴付出资及合理安排实缴出资节奏等有效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该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我们认为:

1、鉴于隆平开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建发为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股东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所共同投资的企业,信恒银通为中信建发全资子公司;公司监事傅剑平先生任中信建发董事。公司与中信建发、信恒银通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毛长青先生、张坚先生、田冰川先生和林响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是在充分保障公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需求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进行的投资行为,本基金的投资领域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有助于借力培育和打造公司农业服务业务品牌,符合商业惯例与公司业务定位,定价公允,公司风险控制措施完善,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造成较大影响,无损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各项权益。

独立董事:任天飞

庞守林吴新民唐 红陈 超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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