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证券代码:000998 公告编号:2017-121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大宗交易的公告
股东湖南新大新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湖南新大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新股份”)告知函。新大新股份为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需补充流动性资金,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将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5,123,800 股转让给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航信托”),转让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0000%。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宗交易的具体情况
1、股东大宗交易股份变动情况
(1)大宗交易卖出方:新大新股份
卖出均价 卖出数量 卖出比例
股东名称 卖出方式 卖出时间
(元/股) (股) (%)
新大新股份 大宗交易 2017 年 12 月 4 日 25.06 25,123,800 2.0000
注:交易价格为 25.06 元/股,即 2017 年 12 月 1 日收盘价 25.57 元/股的 98%。
(2)大宗交易买入方:中航信托
买入均价 买入数量 买入比例
股东名称 买入方式 买入时间
(元/股) (股) (%)
中航信托 大宗交易 2017 年 12 月 4 日 25.06 25,123,800 2.0000
注:中航信托注册资本 465726.710000 万人民币,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
北大道 1 号“中航广场”24、25 层,法定代表人姚江涛,成立日期为 2009 年 12 月 28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和外币业务;(一)
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
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
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
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十
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本次交易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 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44,384,310 11.4938% 119,260,510 9.4938%
新大新 其中:
144,384,310 11.4938% 119,260,510 9.4938%
无限售条件股份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合计持有股份 0 0 25,123,800 2.0000
其中:
中航信托 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25,123,800 2.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二、本次交易的承诺
本次交易定价为市场公允价格,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不涉及内
幕交易、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中航信托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度
的要求,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大宗交易受让的公司股份。
三、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交易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新大新股份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3、本次交易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新大新股份出具的《关于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部分股票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