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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6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一、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4,144万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1,076.40万股的4.10%;其中:首次授予3,344万股,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80.69%,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31%;预留800万股,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19.31%,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9%。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22元/股。四、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7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

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18年的主营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19年的主营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20年的主营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预留部分各年度限制性股票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19年的主营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20年的主营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

1、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上述“主营净利润”指标,以扣除控股子公司新大陆地产公司损益、经审计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主营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十、公司承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十四、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五、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0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4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18

第十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0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2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 23

第十三章 附则 ...... 2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新大陆、本公司、公司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依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指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国通星驿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万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的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72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四)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五)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4,144万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1,076.40万股的4.10%;其中:首次授予3,344万股,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80.69%,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31%;预留800万股,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19.31%,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9%。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1林学杰副董事长150.36%0.01%
2梁健副总经理兼国通星驿总经理751.81%0.07%
3徐志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50.36%0.01%
4王栋副总经理150.36%0.01%
5吴春旸董事会秘书100.24%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67人)3,21477.56%3.18%
预留80019.31%0.79%
合计4,144100.00%4.10%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

1、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限制性股票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3、 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会议,确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过后12个月内确定。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则该等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期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2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2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三、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18年的主营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19年的主营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20年的主营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预留部分各年度限制性股票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19年的主营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20年的主营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

1、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上述“主营净利润”指标,以扣除控股子公司新大陆地产公司损益、经审计的激励

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主营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根据公司制定的《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若公司业绩考核达标,解除限售比例根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决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考评,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标准系数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ABCDE
标准系数100%80%65%40%0%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是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以及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7年扣除控股子公司新大陆地产公司损益、经审计的前次股权激励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2018-2020年以扣除控股子公司新大陆地产公司损益、经审计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主营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55%、100%的业绩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四)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扣除限制性股票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折价成本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公司在2018年11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339万股的公允价值为9368万元。B-S模型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标的股票股价:14.46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14.46元/股)认沽期权有效期:分别取1年、2年、3年无风险利率:(分别取1年期、2年期、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连续无风险利率假设修正)

历史波动率:61.60%(采用可比公司最近三年波动率)股息率:0.51%(采用本公司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费用由公司在实施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3次解除限售比例(30%:30%:40%)分摊。假设2018年11月完成授予,则2018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18年 (万元)2019年 (万元)2020年 (万元)2021年 (万元)
33449368102555052063775

注:

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下列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情况发生之日公司收盘价孰低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

÷(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因此根据本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在此情况下,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经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在过户完成后,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就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的,公司和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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