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 2018-81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7月30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
公司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名投资者(“第五批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的2份《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原告《民事起诉状》。
有关本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2017年8月2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30
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12日、2018
年7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7-2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5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52)、《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4)、《关于收到民
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0)、《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7)、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8)。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当事人 诉讼金额(元) 备注
其中投资差额损失142,167.60元,印花税142.17元,佣
朱欣泉 142,445.24
金42.65元,利息92.82元。
其中投资差额损失1,921,325.00元,佣金384.27元,印
郑儒岳 1,925,382.62
花税1,921.33元,利息1,752.02元。
合计 2,067,827.86
(2)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1
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事由
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被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原告赔偿。
原告购买证券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朱欣泉、郑儒岳赔偿经济损失总计:2,067,827.8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积极
配合律师准备应诉材料并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748号、(2018)甘01民初710号《应诉通知书》、
《传票》及原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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