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闽东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电力”)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叶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聘任叶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审议前我们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审阅
财务总监候选人叶宏先生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聘任叶
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叶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宁先生、郑守光先生均由公
司控股股东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名。经审阅独立董事
候选人刘宁先生、郑守光先生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中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意董事会提
名刘宁先生、郑守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07,044,237.40元置换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407,044,237.40元。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任德坤 汤新华 胡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