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诚志股份: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2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珠海诚志通”)因分别与福州开发区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
大实业”)、福州中恒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兴”)发生买卖合同纠纷,
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珠海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审理,案件编
号分别为珠仲裁字(2017)第 131、134 号。案件各方当事人、纠纷起因、仲裁
请求等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6 月 28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珠海诚志通与正大实业仲裁案件的进展
    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收到本案双方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和《确认书》,双
方已达成调解,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上述《调解协议书》主要
内容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
    截 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 正 大 实 业 确 认 收 到 珠 海 诚 志 通 退 货
Iphone6(16G)497 台,正大实业应退还珠海诚志通货款本金人民币 2,350,810 元。
    2、双方一致同意:
    正大实业同意向珠海诚志通退还全部货款本金 2,350,810 元;
    正大实业同意向珠海诚志通支付延迟支付退货款的补偿金,补偿金应按退还
货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开始起算,计算至退还全部货款
为止;
    律师费 78,734 元,仲裁费 35,988 元由正大实业向珠海诚志通支付。
    正大实业同意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清上述款项。如正大实业未按约定
时间全部还清,珠海诚志通有权就正大实业尚未还清的全部欠款(包含应退货款
本金及补偿金、律师费、仲裁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上述《确认书》的主要内容为请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书》出具《调解书》。
    根据珠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编号:珠仲裁字(2017)第 131 号,
仲裁庭意见如下: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庭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35,988 元,该笔费用已由珠海诚志通预交,本会不予退
还,由正大实业承担。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珠海诚志通与中恒兴及其连带责任人仲裁案件的进展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已于近日审理完毕该案,并出具了《裁决书》,编号:
珠仲裁字(2017)第 134 号,裁决如下:
    中恒兴向珠海诚志通支付欠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10,677,292.04 元,并列明了
42 笔欠付货款金额及应付时间,并以每笔欠付货款金额为本金基数按每年 24%
的违约金率向珠海诚志通支付各笔欠付货款金额自应付时间起至款项付清之日
止的违约金;
    中恒兴向珠海诚志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208,067 元;
    驳回珠海诚志通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中恒兴应付珠海诚志通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
性支付给珠海诚志通。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96,324 元,由珠海诚志通承担 4,732 元,中恒兴承担
91,592 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关于珠海诚志通与正大实业仲裁案件,珠海仲裁委员会已出具的调解
书,并送达至各方,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对正大实业的履行情况暂无
法做出准确预判,目前尚无法判断该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二)关于珠海诚志通与中恒兴及其连带责任人仲裁案件,珠海仲裁委员会
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定。由于中恒兴是否会在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尚存在不确定性,因而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若中
恒兴不履行裁决书,公司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司将积极追讨上述款项,并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珠海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编号:珠仲裁字(2017)第 131 号;
    2、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编号:珠仲裁字(2017)第 134 号;
    3、珠海仲裁委员会公告。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