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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董事、监事差旅费管理制度(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差旅费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4 月 18 日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积
     极参与决策,勤勉尽责履职,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差旅费是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
     费等合理费用。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
     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交通费标准如下表:
                                        火车                                              其他交通
                                                                  轮船(不
序                                               高铁、城际列车                           工具(不包
          职务                     动车组列车                     包括旅游      飞 机
号                    一般火车                   (G 字头、C 字                           括出租小
                                   (D 字头)                       船)
                                                       头)                                 汽车)
     公司董事长、         软席     一等座或软                                  经济舱或
1                                                   一等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监事会主席         (卧)   席(卧)                                    公务舱
                          软席     一等座或软
2     董事、监事                                    二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卧)   席(卧)
            备注:董事、监事经批准后可乘坐高铁、城际列车一等座或飞机公务舱。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
     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应在规定的上限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六条   住宿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上限标准
     序号                   职务                北京、上海、   其他直辖市、省会、经济
                                                                                          一般地区
                                                  广州、深圳     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
     1       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800                 700
     2       董事、监事                             700                 600
            备注:1、本制度所指的经济特区仅指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和海南省。
     沿海开放城市仅指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湛
     江、北海 10 个沿海城市。
            2、董事、监事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住宿的,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八条   西藏、青海、新疆伙食补助费为 120 元/天,其他省、自治区、直
辖市为 100 元/天。
    第九条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会议费培训费的,不再报
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
内交通费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在途期间)交通费和抵达出差目的地后
因公发生的交通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上限标准
  序号               出差形式
                                         2 天以内(含 2 天)      2 天以上(不含 2 天)
    1                   出差
                                        在 200 元/人.次的标准   按日历天数,按照 80/人.天
                                             内包干使用               的标准包干使用
    2          参加会议、培训在途期间
    3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              无                         无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对相关费用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
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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