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差旅费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4 月 18 日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积
极参与决策,勤勉尽责履职,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差旅费是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
费等合理费用。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
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交通费标准如下表:
火车 其他交通
轮船(不
序 高铁、城际列车 工具(不包
职务 动车组列车 包括旅游 飞 机
号 一般火车 (G 字头、C 字 括出租小
(D 字头) 船)
头) 汽车)
公司董事长、 软席 一等座或软 经济舱或
1 一等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监事会主席 (卧) 席(卧) 公务舱
软席 一等座或软
2 董事、监事 二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卧) 席(卧)
备注:董事、监事经批准后可乘坐高铁、城际列车一等座或飞机公务舱。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
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应在规定的上限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六条 住宿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上限标准
序号 职务 北京、上海、 其他直辖市、省会、经济
一般地区
广州、深圳 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
1 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800 700
2 董事、监事 700 600
备注:1、本制度所指的经济特区仅指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和海南省。
沿海开放城市仅指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湛
江、北海 10 个沿海城市。
2、董事、监事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住宿的,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八条 西藏、青海、新疆伙食补助费为 120 元/天,其他省、自治区、直
辖市为 100 元/天。
第九条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会议费培训费的,不再报
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
内交通费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在途期间)交通费和抵达出差目的地后
因公发生的交通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上限标准
序号 出差形式
2 天以内(含 2 天) 2 天以上(不含 2 天)
1 出差
在 200 元/人.次的标准 按日历天数,按照 80/人.天
内包干使用 的标准包干使用
2 参加会议、培训在途期间
3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 无 无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对相关费用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
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