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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3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认
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未同时
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
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董事会 6 名董事中的 3 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韩传模、陈志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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