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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4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31号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9日,你公司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技”)承诺“争取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完成重组并将其拥有的‘山东钢研中铝稀土集团’(现为山东稀土)的控股权通过合法程序、适当方式,以及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注入安泰科技”。2016年12月4日,你公司将承诺内容调整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山东稀土控股权注入的决策程序”,2016年12月30日,安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承诺变更事项。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你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山东稀土控股权注入的决策程序”的承诺,亦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变更或豁免程序。你公司迟至2018年12月11日提出将前述承诺变更为“承诺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山东稀土控股权注入的决策程序”,并于2018年12月25日获得安泰科技股东大会同意。

你公司前述行为构成承诺超期未履行,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第五条。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9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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