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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基建:“16天保01”2017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8
债券代码:112463    债券简称:16 天保 01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16 天保 01”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
登记日为2017年10月23日,凡在2017年10月23日(含)前买入并
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10月23日卖
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0
月24日发行的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6天保01”、“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112463)至2017年10月24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6
天保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
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
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16天保01
      4.债券代码:112463
      5.发行总额:8亿元
      6.债券期限:3+2年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3.18%,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
月23日,票面利率为3.18%;2019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
票面利率为3.18%+上调基点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0月24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
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10月24日为上一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
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1.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0月24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天保01”的票面
利率为3.18%,每手“16天保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31.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手派发利息为25.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
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28.6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0月23日;
    2.除息日为2017年10月24日;
    3.付息日为2017年10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2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16天保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
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
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
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号楼
    邮编:300300
    联系人:秦峰
    咨询电话:022-8486 6617
    传真:022-8486 6667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
厦22层
    联系人:辛志军 汤楠
    联系电话:010-59026635 59026650
    传真:010-59026602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00
    特此公告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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