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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18年8月17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2018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位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查了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除按照股东大会审批为控股股东担保外,不存在为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在通过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过程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姜滨先生的资料,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聘任姜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四、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保证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2、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2018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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