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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5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共    5   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就本公司申请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强
制执行一案,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及福州华电下发
(2010)榕执行字 149 号《告知评估结果及拍卖通知书》,法院在依法
委托福州海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福州华电所有的位于福州市
鼓楼区六一环岛东南角“福州友谊大厦”7-15 层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
榕国用(2013)第 00303405075 号】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该评估机构作
出了闽海房估字【2018】第 FZ0104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上述
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 2018 年 1 月 15 日的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贰亿玖仟
玖佰零壹万肆仟元整(小写:299,014,000 元)。法院近期将通过淘宝
网福州中院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 1、托普天空委托贷款纠纷案、福建建工工程款纠纷案
     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天空)委托中信实业
银行福州分行闽都支行向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
提供 1,5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001 年 8 月 23 日至 2002 年 8 月 23 日,
本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了担保。由于福州华电一直未能偿还贷款,托普
天空遂诉至法院(详见 2004 年 9 月 21 日,公告编号 2004-028;2004
年 11 月 3 日,公告编号 2004-031;2005 年 1 月 27 日,公告编号 2005-002;
2005 年 2 月 22 日,公告编号 2005-004; 2005 年 5 月 10 日,公告编号
20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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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年 10 月 10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
中院)做出(2005)榕民初字第 2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其
中的 1,392 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详见 2005 年 10 月 15 日,公告
编号 2005-029)后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6 年 2 月 8 日,福建省
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闽民终字第 531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 2006 年 3 月 1 日,公告编号 2006-007)。
       2006 年,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工)就福州
友谊大厦工程款一案,在申请强制执行阶段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福
州中院就上述两案合并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631,668 股股权,并将该股权暂时挂至福建建工名下,由
福州中院对此股权予以处置。2008 年 6 月 19 日,福州中院做出(2008)
榕执行字第 34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天桥北
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信达地产,原名:ST 天桥,证券
代码:600657)2,631,668 股的股份扣划至福建建工账户,并于同日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
其协助将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扣划至福建建工账户,每股折价 4.7 元。
扣除已经支付给福建建工的 38 万股信达地产股份的相应款项,尚有
2,251,668 股股份系向托普天空代偿。后福州中院将上述 2,251,668 股
信达地产股权予以处置,即本公司已代福州华电向托普天空清偿债务
10,744,353.06 元。本公司已就代偿部份向福州中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
行。
     2009 年 2 月 19 日,申请人托普公司提出因仍有余欠本金人民币
200,215.94 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约人民币 1,800.00 万元未得以受偿,
要求冻结扣划本公司持有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0557)3,012,398 股股票。2009 年 4 月 3 日,福州中院依法裁定冻结
本公司持有的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0557)
3,012,398 股限售流通股。2010 年 3 月 1 日本公司收到(2006)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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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 132-6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持有的广厦(银川)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券简称:ST 银广夏,证券代码:000557),
共 3,012,398 股,以每股人民币 4.97 元,过户到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
限公司名下(详见 2010 年 3 月 2 日,公告 2010-002 号)。
     由于福州华电未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分别就上述案件向福州
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 年 6 月 18 日,福州中院(2009)榕执行字第
300 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福州华电所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六一环
岛东南角“福州友谊大厦”的地上第一层至第二层(建筑面积约 4,600
平方米)及项下相应土地使用权。2010 年 3 月 10 日,本公司就新增代
偿部分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中院(2010)榕执行字第 149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预查封福州友谊大厦项目地上第三层至第四层及项下
相应土地使用权。
     案件 2、北京国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本公司代偿案
     北京国信华电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国信中心)与中国农
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本公司为北京国信
中心在农行西城支行 3,350 万承兑汇票提供 2,345 万元担保,北京国信
中心未按期还款,农行西城支行起诉北京国信中心,并要求本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民初字第 1356 号、
(2003)西民初字第 1357 号、(2003)西民初字第 1359 号、(2002)
西民初字第 10897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北京国信中心应向农行
西城支行归还 2,345 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上述四份调解书生效后,北京国信中心未能按期履行债务,农行
西城支行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
偿还责任。截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止,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款
1,350 万元。鉴于北京国信中心无清偿能力,本公司根据北京国信中心
对福州华电公司存在 2,345 万元到期债权为由,就代偿 1,350 万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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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福州华电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后与福州华电公司以 1,000 万
元金额和解。据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闽民终字第 247
号《民事调解书》和(2011)闽民终字第 248 号《民事调解书》,其
中,247 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和解金额为 480 万元,248 号《民
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和解金额为 520 万元,两项合计为 1,000 万元(详
见 2011 年 7 月 26 日,公告编号 2011-043)。
     由于福州华电未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就上述案件向福州中院
申请强制执行,经与法院沟通,查封标的与案件 1 相同。
     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0)榕执行字 149-4 号协助执行通
知书,要求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协助查封福州华电所有的位于
福州市鼓楼区六一环岛东南角“福州友谊大厦”1-15 层部分房产,查封
期限为 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详见 2018 年 1 月 5 日,公告编
号 2018-001)。
     2018 年 3 月,福州华电已清偿(2011)闽民终字第 248 号《民事
调解书》中确定的本金 520 万元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11,711,315.78 元(详
见 2018 年 3 月 23 日,公告编号 2018-016)。
     二、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三、 对本公司的影响
     就本公司申请福州华电强制执行案(涉案剩余本金约 3,051.60 万
元),如执行案款能够收回,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鉴于
具体执行进度尚无法准确预计,本事项对公司 2018 年度经营业绩影响
暂无法判断。公司将对上述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
     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执行字 149 号《告知评估结果
及拍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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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福州海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闽海房估字【2018】第 FZ0104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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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二 O 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   5   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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