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作为中粮生化独立董事,事前对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审阅,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就有关事项发布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开展原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8 号——衍生品投资》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开展
原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情况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开展原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成立套保工作决策和管理机构,制定风险
控制制度,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的套期保值计划和外汇风险敞口符合公司生
产经营实际,组织机构健全、完善,业务流程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情况;以上衍生品的业务有利于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衍生
品业务方案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所采取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表决结果。
二、关于公司开展原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原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关联交易
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
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
独立董事签字:
何鸣元 陈敦 卓敏
2018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