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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生化: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8
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17-036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7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 2017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五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张德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
股份数 198,041,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5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报到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2 人,代表股份数 152,292,300 股,占公
司现有总股本的 15.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5,74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经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 152,40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6%;
反对 11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 40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反对 11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52,41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6%;
反对 10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 41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反对 1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7 年财务预算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52,30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1%;
反对 21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 30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反对 2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52,30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1%;
反对 21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 30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反对 2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52,41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6%;
反对 10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 41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反对 1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45,83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
反对 20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 45,8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反对 2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52,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1%;
反对 20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弃权
45,5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 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反对 204,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52,30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1%;
反对 21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
45,5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 3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反对 2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弃权 45,516,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原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52,32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1%;
反对 20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 3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反对 2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弃权 45,515,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佟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佟毅先生、李北先生、张德国先生、席守
俊先生、乔映宾先生、刘德华先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20 年 5 月 17 日),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佟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 152,302,711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02,7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6%。
    2、选举李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 152,302,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6%。
    3、选举张德国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 152,302,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6%。
    4、选举席守俊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 152,302,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6%。
    5、选举乔映宾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 152,302,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6%。
    6、选举刘德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 302,701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02,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6%。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何鸣元先生、陈敦先生、卓敏女士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20 年 5 月 17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1、选举何鸣元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52,302,71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02,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6%。
    2、选举陈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52,30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6%。
    3、选举卓敏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52,30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6%。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勇先生、滕丽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非职工监事,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2017 年 5 月 17 日
至 2020 年 5 月 17 日)。
    1、选举刘勇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同意股份数 152,302,713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02,7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6%。
    2、选举滕丽娟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同意股份数 152,302,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尹现波律师、崔科雷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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