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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6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情况的
                                    独立意见
     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要
求,针对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发的《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 69 号)中有关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运行的问题, 我们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关于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通过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抽查公
司信息披露业务流程步骤控制点工作记录,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进行沟通了解等方式,对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建设及其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地
核查与分析,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针对信息披露工作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程序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有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各项管
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但 2016 年以来也由于个别工作人员的疏忽或失误,导致公司披露
的部分信息(如土地租金等)出现误差或事后打“补丁”。
    3、除土地使用权问题外,公司历年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2018 年 3 月 8 日,公司因未能及时披露“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 108 号 77.84 亩
土地土地使用权尚未过户、致使公司名下重要资产权属不清”这一信息而受到深交所通报批
评。2018 年 5 月 6 日公司因前述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而被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因此深刻认识到在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
对比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查漏补缺,已制定了各项整改措施,并正在严格落实,以
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我们认可公司本次采取的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持续关注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
督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业务学习,
进一步树立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及时性,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保护中小投资
者权益。
   独立董事:王重胜                 李培根                  贾洪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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