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郭寅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47 号 郭寅: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披露了 2018 年一季度报告。你的配偶张锐娟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买入公司股票 1,100 股(金额 8,250 元),于次日卖 出公司股票 1,100 股(金额 8,140 元)。你作为公司监事,未能督促配 偶遵守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你和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5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 法规及本所《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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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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