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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电: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1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所涉相关问题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一八年一月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電話: 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65693836
         电子邮件: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释 义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或其指派参与本次工作
本所/我们/本所律师         指
                                的律师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佳电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为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佳电厂                     指   佳木斯电机厂
建龙集团                   指   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钧能实业                   指   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测补偿协议》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
《补充协议》               指
                                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
《关注函》                 指
                                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元                         指   人民币元
                  通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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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问题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在本专项核查意见内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现本所接受哈尔滨电气集团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同意担任佳电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监管
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1月2日出具的《关注函》所涉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人员所提供的文件进行了审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人员以及相关当
事人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发表核查意见,系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
       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同时也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理解而发表核查意见;
   2、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关注函》所
       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已得到了公司的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言,所提供的
         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
         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
         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电子文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
         和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效的,该等文件中所述事
         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其不存在为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应提
         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或应向本所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
         且在向本所提供的任何重要文件或重大事实中,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遗漏
         或误导之处。同时,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交易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4、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仅就《关注函》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并
         不对有关财务数据、审计结果、资产评估结果、盈利预测等发表评论或意见。
         我们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
         测数据和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师、评估师作出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
         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
         次交易所涉及的财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我们并无相应专业资质。
   5、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呈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同意佳电股份部分或全部在《关注函》回复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佳电股份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专项核查意见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出具,仅供佳电股份答复《关注函》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
如下:
     一、问题 2:你公司披露的《独立董事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
的独立意见》显示,独立董事就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再次触发回购重组标的资产未完
成业绩承诺所对应股份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时,你公司报备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
页显示,独立董事胡凤滨先生签字同意了上述意见。请你公司就下列问题进一步说明:
(1)针对同一项议案,独立董事胡凤滨先生在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和董事会会议中表决意
见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2)胡凤滨先生对独立董事意见和董事会会议中表决意见不一致的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
是否有效;
(3)你公司对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准确或重大
遗漏,如是,请你公司尽快刊登补充公告予以更正。
     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问题(2)、(3)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胡凤滨先生对独立董事意见和董事会会议中表决意见不一致的相关议案的表决
结果是否有效;
    1、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 时在哈尔滨电气集
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8 名(含 3 名独立董事),实际出席会议的董
事 6 名,其中董事高全宏先生授权委托董事长刘清勇先生、董事张胜根先生授权委托董
事杜文朋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
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共审议了 8 项议案,分别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增加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大资产
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议案、《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再次触发回购重组标的
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应对股份》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
购股份后注销相关事宜或股份赠与相关事宜》的议案、《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股东权
益价值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建设变更后募投
项目》的议案、《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上述议案中,除《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再次触发回购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应对股份》的议案获得
3 票赞成、1 票弃权(公司董事杜文朋先生、艾立松先生、高全宏先生、张胜根先生属于
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胡凤滨先生弃权),《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全权办理回购股份后注销相关事宜或股份赠与相关事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股
东权益价值减值测试报告》二项议案获得 7 票赞成,1 票弃权(独立董事胡凤滨先生弃
权)外,其余五项议案均获得全票赞成。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再次触发回购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股份
事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建设变更后募投项目》均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董事意见。
    因此,出现了独立董事胡凤滨先生,在董事会审议《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再次触
发回购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应对股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
办理回购股份后注销相关事宜或股份赠与相关事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股东权益
价值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时投了弃权票,但作为独立董事根据《规范运作指引》对包
含上述内容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2、相关分析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5.3 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对
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
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提名、任免董事,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等发表
独立意见;独立意见类型有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3)法律分析
    经适当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召集、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情形。公司本次董事会已经半数以上董事出席,且每项议案均获得出席董
事半数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有效性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胡凤滨先生以独立董事身份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再次触发回购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
股份事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建设变更后募投项目》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董事意见。但,这并不代表其以公司董事身份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投弃权
票的行为,就是对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意思表
示。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独立董事胡凤
滨先生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所发表的同意的独立意见主要着眼于公司的
整体利益以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胡凤滨先生对公司作出的相关说明,其对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再次触发回购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应对股份》、《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股份后注销相关事宜或股份赠与相关事宜》、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股东权益价值减值测试报告》三项议案投弃权票,是考虑到本
次业绩补偿方式存在不确定性。综上,胡凤滨先生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与董事会会议表
决虽不一致,但其是基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量,二者并不冲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然胡凤滨先生的独立董事意见和董事会会议中表决意见虽
不一致,但并不影响该次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你公司对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准确或
重大遗漏,如是,请你公司尽快刊登补充公告予以更正。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准确
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董事会决议的信息披露中关于独立董事胡
凤 滨 先 生 弃 权 表 决 的原 因 披 露 的 不 够 全 面, 公 司 将 在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指 定 网 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补充公告予以补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不存在不
准确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公司第十九次董事会决议的信息披露中关于独立董事胡凤滨先
生弃权表决的原因披露的的不够全面,公司将发布补充公告予以补充。
    2、问题 3:公告显示,如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佳电厂、
建龙集团和钧能实业应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予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含佳电厂、建龙集团和钧能
实业)。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应补偿股份拟赠予对象包含佳电厂、建龙集团和钧能实业
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原《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条款约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利
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分别发表意见。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
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
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
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
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
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
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
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
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由上可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于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及摊薄每股
收益措施等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对发生业绩补偿时补偿股份赠予对象不得包含补偿方作
出限制性规定。
    (2)《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人员提供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如下:
    1、佳电厂、建龙集团及钧能实业承诺,佳电股份在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
       度及 2014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6,775.20 万元、19,040.86 万元、
       22,378.23 万元和 25,069.44 万元;
    2、如佳电厂、建龙集团或钧能实业需要向阿继电器补偿股份,则阿继电器有权以
       1 元人民币的总价向佳电厂、建龙集团或钧能实业定向回购其各自持有的按照
       本协议第二条第 4 项规定计算得出的应补偿数量的阿继电器股份;
    3、如股份回购事宜未获得阿继电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所需要的批准的,
       阿继电器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要的批准后 10 个交易日
       内书面通知佳电厂、建龙集团和钧能实业。佳电厂、建龙集团和钧能实业应在
       接到该通知后 30 日内尽快取得所需要的批准,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和规
       则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予给阿继电器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或者阿继电器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东按照其
       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阿继电器股本数量(扣除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
       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3)股份回购与股份赠予
    当佳电厂、建龙集团和钧能实业触发业绩承诺补偿条款时,如股份回购注销事项获
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将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佳电厂、建龙集团和钧能实业应
补偿上市公司的股份。股份注销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减少,不考虑佳电厂、建龙集团
和钧能实业,上市公司各中小股东之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会减少,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比例将会增加。公司股份注销后的收益将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如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了让业绩承诺方履行在《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将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予给公司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上述股份赠予,
会增加公司中小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有益于公司全体股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如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佳电厂、建
龙集团和钧能实业应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予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含佳电厂、建龙集团和钧能实
业),是基于原《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各方的的自主约定,与原协议条款约
定相符,不存在违法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问题 7:你公司在《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股份后注销相
关事宜或股份赠与相关事宜的公告》中披露,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你公司董事会全权办
理与补偿措施对应的股份回购注销或者股份回购赠与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签署、修改相关交易文件、协议及补充文件(如有)。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拟签署交易文
件、协议及补充文件的具体情形以及拟修改的协议条款或文件内容,是否涉及对原《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条款的重大变更,是否需就拟签署、修改的交易文件、协议及补充文
件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你公司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关于公司股份回购注销/股份回购赠
与相关的事宜无需签署、修改相关交易文件、协议及补充文件。上述表述仅为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的一般性表述。若后期涉及相关交易文件或补充协议的签署,构成对原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条款的重大变更或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会及时发布相
关公告,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会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涉及到公司回购股份后注销相关事宜或股份赠与相关事宜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无需签署、修改的相关交易文件、协议及补充文件。
4、问题 8.:你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被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
罚决定书》,证监会对上述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 万元的罚款。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备案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
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独立董
事辞职情况、公司补选独立董事工作的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符合《备案办
法》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7]97 号),公司独立董事孙传尧先生、贾绍华先生、胡凤滨先生受
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 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近日,公司董
事会陆续收到独立董事贾绍华先生、胡凤滨先生、孙传尧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
据《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贾绍华先生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
时一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胡凤滨先生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孙传尧先生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
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贾绍
华先生、胡凤滨先生、孙传尧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 8 名,3 名独立董事辞职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将少于董事会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贾绍华先生、胡凤滨先生、孙传尧先生
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期间,贾
绍华先生、胡凤滨先生、孙传尧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独立董事的补
选工作”。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新任独立董事的选任将严格按照《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最晚不迟于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即 2018 年 6 月 29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公司补选独
立董事工作符合《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
5、问题 9: 你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王红霞被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证
监会对上述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的罚款。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3.2.4 条
的规定,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董事会秘书后续安排情况、公司改聘工作的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并
说明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7]97 号),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红霞受到给予警告,并被处以 8 万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2018 年 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会秘书王红霞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王红霞女士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
生效。王红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证券部部长职务。
    根据相关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新任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进行,最晚不迟于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即 2018 年 6 月 29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及公司更换
董事会秘书工作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签字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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