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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电: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4 月 6 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佳电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送达的
《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7103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
    2017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9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0)。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97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对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
事人的要求,证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佳电股份重组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有关情况
    (一)重组情况
    2011 年 4 月 24 日,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继电器”)与
佳木斯电机厂(以下简称“佳电厂”)、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龙集团”)、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能实业”)签署了《阿
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阿继电器以全
部资产及负债与佳电厂持有的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公司”)
股权进行等值置换。同时向佳电厂、建龙集团、钧能实业(以下合称“原股东”)
非公开发行购买其持有的佳电公司股权。交易完成后,阿继电器更名为佳电股份,
佳电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1 年 4 月 24 日,原股东与阿继电器签署《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2 年 2 月 1 日,签署《阿城继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承诺,佳电公司在
2011 至 2014 年度实际净利润不低于预测水平,否则原股东以本次交易中各方认
购的股份总数为上限向阿继电器进行补偿。
    二、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况
    (一)佳电股份在财务处理上进行调整安排的决策情况
    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佳电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决定从财务处理上做
一些调整安排,以弥补完成业绩承诺不足。财务总监梁喜华负责具体实施。
    (二)佳电股份 2013 年度至 2015 年度信息披露情况
    佳电股份 2013 年度至 2015 年度财务报告显示,2013 年度合并利润总额
191,857,276.17 元,净利润 169,495,495.10 元;2014 年度合并利润总额
8,952,655.79 元 , 净 利 润 5,650,721.12 元 ; 2015 年 度 合 并 利 润 总 额
-460,821,980.62 元,净利润-446,970,006.20 元。
    (三)佳电股份财务调整情况
    佳电股份通过少结转佳电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在
2013 年和 2014 年分别虚增利润 1.58 亿元、0.40 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 93.48%、706.86%。2015 年,佳电公司
将前期调节的利润从 2015 年 1 月份开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转回,恢复真
实的财务状况。
    佳电股份财务处理的具体调整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将在产品少结转到
完工产品成本,降低产值成本率,间接实现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第二,在库存
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直接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留存部分成本在库存商品
中;第三,将销售费用中的部分代理费和网点兑现费延期入账,从而调整当年利
润。
    财务处理上具体调整金额如下:
    2013 年度,通过少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 127,394,372.49 元,将 2013
年 度 费 用 20,889,699.09 元 延 迟 到 2014 年 度 入 账 , 将 2013 年 度 费 用
10,153,215.96 元延迟到 2015 年度入账,累计调增利润总额 158,437,287.54 元。
    2014 年度,通过少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 27,858,322.84 元,将 2014
年度费用 32,973,959.93 元延迟到 2015 年度入账,将应计入 2013 年度费用
20,889,699.09 元计入 2014 年度,累计调增利润总额 39,942,583.68 元。
    2015 年度,通过多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 110,671,083.37 元,将应计
入 2013 年度费用 10,153,215.96 元计 入当年, 将应计入 2014 年度 费用
32,973,959.93 元计入当年,多计提减值准备 44,581,611.96 元,累计调减利润
总额 198,379,871.22 元。
   (四)佳电股份 2013 年至 2015 年董监高履职情况
    1.佳电股份 2013 年度、2014 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有:赵明、梁喜华、孙传
尧、贾绍华、胡凤滨、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杜文朋,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
告的会议记录中未记录其表示异议。
    时任佳电股份监事有:郭寅、要志成、王小明,在列席董事会审议年报会议
过程中未表示异议。
    时任佳电股份高管有:赵明、梁喜华、刘洪文、崔剑、王晓文、杜文朋、王
红霞。
    2.佳电股份 2015 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有:赵明、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
张英健、李国强、高全宏、张胜根、杜文朋,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会议记录
中未记录其表示异议。
    时任佳电股份监事有:郭寅、常忠、闫红,在列席董事会审议年报会议过程
中未表示异议。
    时任佳电股份高管有:赵明、张军、刘洪文、崔剑、王晓文、杜文朋、王红
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提供的情况说明、提供的相关资料、年度报
告、董事会审议年报表决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佳电股份调增 2013 年度利润总额 158,437,287.54 元,调增 2014 年
度利润总额 39,942,583.68 元,调减 2015 年度利润总额 198,379,871.22 元的行
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
行为。
    佳电股份 2013 年度至 2015 年度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组织、策划佳电
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且情节较为严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佳电股份 2013 年度、2014 年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梁喜华,参与、实施佳
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
条第三款,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佳电股份 2013 年度、2014 年度年报上签字的其他董事张英健、张志祥、
陈光浩、杜文朋,独立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时任监事郭寅、要志成、
王小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刘洪文、崔剑、王晓文、杜文朋、王红霞。在佳电股
份 2015 年度年报上签字的其他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张英健、李国强、
高全宏、张胜根、杜文朋,时任监事郭寅、常忠、闫红,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张军、
刘洪文、崔剑、王晓文、杜文朋、王红霞。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张志祥、陈光浩、贾绍华、要志成、高全
宏、张胜根、常忠未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王晓文仅要求陈述申辩、
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张英健、杜文朋、王红霞、孙传尧、胡凤滨、郭寅、王小明、
刘洪文、崔剑、张军、李国强、闫红要求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张英健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认真履行董事职责。第二,
积极配合调查。第三,责任不对等。赵明和梁喜华为主要责任人,二人在该事项
安排比较周密,张英健和其他董事难以发现。
    当事人杜文朋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案违法违规事项属于个别
人行为。其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存在为自身直接或间
接获利行为。第二,由于分工和专业原因,对佳电股份年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不
知情。第三,杜文朋基于信赖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
华所)审计确认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签字。第四,杜文朋任职董事期间未领取任何
董事津贴。
    当事人王红霞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依法合规勤勉履行董秘职责。
第二,王红霞对公司调整利润的事项不知情。基于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
董事长、财务总监在年报上的签字,相信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第三,直至调查
组来公司调查,才知晓公司班子成员集体签署含有“通过了采取从财务处理上做
一些调整安排,以弥补完成业绩承诺不足的做法”的《情况说明》。同时,王红
霞不存在主观故意欺诈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存在为自身直接或间
接获取利益行为,不存在信息披露重要失职行为。
    当事人孙传尧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佳电股份剥夺了
三位独立董事知情权,被立案调查前,孙传尧对该事并不知情。第二,大华所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形成误导。第三,作为工程技术人员,无法判定、
无能力识别财务报告有意违规和瞒报行为。第四,孙传尧不属于《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五,孙传尧
做到了勤勉尽责。
    当事人胡凤滨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事先告知书》并没有述明
认定公司行为为虚假信息披露的依据。第二,公司对董事会隐瞒虚增利润事项,
财务处理过于专业,胡凤滨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义务。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审计结
论足以让人产生信任。非财务专业人员不应与财务专业人员承担同样责任。第三,
胡凤滨已尽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第四,董事履职不应适用“过错推
定原则”。第五,胡凤滨非公司信息披露虚假的直接责任人,即使证监会认为胡
凤滨应负间接责任,不应当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郭寅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郭寅对该事件不知
情。第二,三位监事都不是财务专业人员,在公司隐瞒相关财务数据作假和无作
假迹象表露的情况下,无法对财务真假做出准确判断和甄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后,更无法对年报“准确性”进行辨识。第三,佳电
股份的行为是跨期调整作假,非欺诈行为,也无恶劣情节,未对社会造成极大的
危害。第四,郭寅尽到了勤勉义务。
    当事人王小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王小明非财务专
业人员,无财务方面的学历与从业经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标准
审计报告,王小明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第二,王小明不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王小明已尽监事忠实、勤勉义务。
    当事人刘洪文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刘洪文对佳电股
份通过“财务处理”方式造成虚增利润事宜,并不知情。第二,刘洪文任职期间,
能够保证信息披露与其分管工作相关的内容没有虚假记载。第三,刘洪文从事非
财务岗位,无法对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判别。第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已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当事人崔剑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崔剑非财务专业人员,在佳电
股份隐瞒相关财务数据作假事项的情况下,无法判定以上事项违规。财务数据经
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改正”后,仍要求非财务专业人员对其“准确性”进行
辨识,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第二,崔剑对 2013 年的财务报告向时任总会计
师提出过疑问,并向时任董事长反映情况。第三,崔剑已尽忠实勤勉义务。第四,
公司权力集中,其他人员作用有限。
    当事人张军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2015 年 12 月 17 日,佳电股
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张军为财务总监时,张军尚未实际到岗工作。从
董事会聘任至 2015 年末仅 15 天,履职时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早已发生,
调节的利润已全部转回。张军未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应与任职三年的其他
高管同等处罚。第二,2016 年 3 月 31 日前,张军工作分工尚未明确,无法完成
履职,对佳电股份 2015 年全部消化转回以前年度调节的利润不知情。第三,张
军任职以来忠实勤勉履职。
    当事人李国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李国强审阅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后认为,2015 年度利润指标的下降符合实际情况。第二,李
国强担任佳电股份董事时间是从 201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6 年 4 月 12 日。2015
年 12 月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李国强向哈电集团提出了不适合担任佳电股份董
事,但哈电集团决定由李国强暂任佳电股份董事。2016 年 3 月 25 日第七届三次
董事会上,李国强授权赵明进行表决。第三,佳电公司违规行为发生于 2013 年、
2014 年,不属于李国强任职期间。第四,专业机构出具了标准审核意见,李国
强已做到认真履职尽责。
    当事人闫红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闫红任职时间短,
对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况并不知情。第二,闫红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无
财务方面学历与从业经历,尽了高度注意义务后,仍不可能辨认出其为违法违规
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后,更无法对年报“准确性”
进行辨识。第三,闫红不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闫红不是公司高管层,职工监事职权有限,无法有效行使职权。第五,闫
红已尽监事忠实、勤勉义务。闫红任职工监事期间未领取过监事津贴和报酬。
    当事人王晓文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公司相关领导对董事会及高管隐瞒
虚增利润事项。第二,王晓文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无法对财务真假做出准确判断
和甄别,尽了高度注意义务后,仍不可能辨认出其为违法违规事项。第三,基于
对审计结论及财务专业独立董事无异议的信任。第四,王晓文已尽高管忠实、勤
勉义务。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第一,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
疑,提供建议,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相反,在正常履职
的情况下,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恰恰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证明。
    第二,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
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和专业判断,即使借鉴其他机构或者个
人的专业意见,也要独立承担责任。不能以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未发现、未指出为
由,请求免除其主动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时,其他主体是否发现、是否指出错误、
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被追究责任,均不能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证监会对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划分于法有据。证监会已综合考虑任职的
年限、岗位职责,结合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借鉴以往处罚的案例,明确区分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认定责任和确定处罚幅度。
    第四,任职期间未获劳动报酬、履职时间短、个别人刻意造假并隐瞒实情、
非财务专业人员等申辩意见均非法定减轻、免予处罚的事由,且证监会认定责任
和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经充分考虑相关情况,对各责任人员的认定量罚适当。
    综上,证监会对上述人员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佳电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2、对赵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3、对梁喜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4、对张英健、杜文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5、对张志祥、陈光浩、王红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的罚款;
    6、对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郭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 万元的罚款;
    7、对要志成、王小明、刘洪文、崔剑、王晓文、张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 5 万元的罚款;
    8、对李国强、高全宏、张胜根、常忠、闫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
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说明
    1、公司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
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并按照证监会要求整改。公司及现任董事、
监事、高管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并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如有相关人员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 号。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2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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