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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7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亦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新发布
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公司
需按准则执行。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公司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即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开始执行。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公司
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即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
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
[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修订
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上述会计
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
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增的政府补助按
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将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
“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采用未来
适用法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亦不
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董事会审议权
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会计准则
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
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
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
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2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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