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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重大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8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18临-056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涉案金额:199,837,720.38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申请告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当事人1、原告: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2、被告:

(1)被告一: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舒驰客车”)

地址:莱阳市龙门西路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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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定代表人:于忠国(2)被告二: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五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陈汉康(3)被告三:陈汉康(二)纠纷起因原告与被告舒驰客车之间系长期供货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一直采取滚动供货、付款的方式合作,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动力电池系统,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017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舒驰客车签订编号为QJ-SC-2017-0707号的磷酸铁锂动力电池总成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了产品型号、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付款办法等条款,合同总价款为225,017,856.00元。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方式为单价调增(从258,048元/组调增为274,176元/组),逾期付款超过一年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之后,原告与三被告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和被告陈汉康承诺对合同货款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调整供货数量。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但被告舒驰客车陆续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未能按约支付。另外,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舒驰客车若拒收货物须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及仓储费用。鉴于QJ-SC-2017-0707号合同项下全部批次产品均生产完毕,被告舒驰客车应于6月25日前通知原告最后一批产品发货地点,但被告舒驰客车无正当理由拒收最后一批101组动力电池,造成原告所生产的QJ-SC-2017-0707号合同项下最后一批101组动力电池产品存放在原告仓库至今无法处理。截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舒驰客车应

支付而未支付的QJ-SC-2017-0707号合同项下逾期货款总计已达95,752,158.4元。

另2017年11月,原告和被告舒驰客车签订编号为QJ-SC-2017-1110的动力电池系统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舒驰客车提供规格编号为YTK6830GEV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系统100组,合同单价186,720元,总价18,672,000元,后又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供货数量至108组,实际总价20,165,760元。合同QJ-SC-2017-1110约定如买受人逾期付款,须支付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如期交付相关货物,但被告舒驰汽车仅支付了百分之三十货款,逾期货款12,099,456元。

截止2018年9月30日,被告舒驰客车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合同QJ-SC-2017-0707号和合同QJ-SC-2017-1110号项下逾期货款总计达107,851,614.40元。

此外合同QJ-SC-2017-0707号项下有应收已到期质保金1,238,630.4元,未到期应收质保金20,179,353.6元,合同QJ-SC-2017-1110号项下有未到期应收质保金2,016,576元。另原告与被告舒驰客车合同QJ-SC-20150708-001号项下有未到期应收质量保证金425,779.2元;合同QJ-SC-20150708-002号项下有未到期应收质量保证金851,558.4元;合同QJ-SC-EX-20170901-001号项下有未到期应收质量保证金54,835.2元。截止2018年9月30日,合计到期应付质保金达1,648,281.60元。

综上,截止2018年9月30日,被告舒驰客车欠付原告货款、质保金总额达109,499,896元,并拒收为其生产的货值26,062,848元的特定/专用产品。经原告多次邮件、发函、律师函催收,被告舒驰客车

既未付款,也未接受为其生产的特定/专用动力电池组产品,符合合同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原告认为,以被告舒驰客车现在经营状况及付款情况来看,被告舒驰客车已逾期和尚未逾期的货款及实质上为销售尾款的质保金均难以支付,故现原告特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货款107,851,614.4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逾期货款51,996,672.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支付质保金1,648,281.6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逾期质保金23,118,451.20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价格调整差额13,386,240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金784,880.08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支付质保金资金占用费33,117.83元;

8、判令被告履行接受货物之义务并向原告支付拒收货物之相关仓储费24,245.76元;

9、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994,217.51元;

10、判令三被告对以上债务中183,672,778.5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1、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199,837,720.38元;请求第5-8项、第10项均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其后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仓储费等另行计算。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立案申请告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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