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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2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19-058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要求在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执行以上四项“新金融工具准则”。

2、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据此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会【2017】7号、财会【2017】8号、财会【2017】9号、财会【2017】14号文件规定,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上四项“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财会【2019】6号文件规定,财务报表格式变更自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同时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 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相关信息,企业无需重

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二) 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根据财会【2019】6号有关要求,本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号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项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以下主要变动:

1、资产负债表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3)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

(1)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2)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3)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4)将原“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3、现金流量表

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有关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有关准则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书;

(三)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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