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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博创: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19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19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7日制定, 2019年2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收益,同时有效防控风险,避免主营业务和正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维护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新股申购、股票投资、委托理财方案进行的投资行为。

股票投资以风险相对较低的蓝筹股为主;委托理财限合法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出售的保本类型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守法规范、严防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禁止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证券投资及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包括:股本,留存收益,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经营性的流动资金等。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以及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主营业务开展、股东分红等支出的时段,动用账上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由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不包括间接所有的全资公司.下同)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六条 证券投资部门及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方案开展相关业务。

第七条 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不得买卖受同一方控制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与关联方共同买卖同一只股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议、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委托理财审批权不得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动用的自有资金上限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拟订证券投资方案,该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方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证券投资方案由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组织,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施行。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控制证券投资动用的资金上限、投资资金额度和期限,是公司证券投资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部门为公司财务系统的资金管理部门(简称证券投资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按照经过审批的证券投资方案投资之前,应提交具体执行计划报告,经公司财务总监平衡同意、证券投资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投资业务。

第十八条 全资子公司进行新股申购、股票投资时应当执行公司证券投资部门的指导、指令。

动用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应当经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事先核准。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提交公司证券投资情况报告,说明损益、风险防范、应解决的问题及采取措施情况。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节 新股申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门应指定专人依据公开的招股说明书整理新股发行情况,形成包括申购新股的名单、简要情况介绍、申购上限、日期及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经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核准后进行申购。

第二十二条 新股申购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报送有关申购新股的中签率及公司中签情况、所动用的资金额度、预计上市日、预计损益等内容的报表。

第三节 股票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门应指定专人分析拟投资股票的基本面、行业趋势、公司治理、市场表现等情况,形成投资备选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组织制订股票投资计划,经公司总裁、董事长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门应当每日提交股票投资报表。

第四节 委托理财

第二十六条 开展委托理财之前,证券投资部门应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提交列明下列内容的书面报告:

(一)委托理财的受托方名称,购买产品的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是否适合公司购买和最不利情形下的理财投资结果;

(二)公司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本金,拟购买理财产品本金,是否超过经批准的资金上限;

(三)对公司主业经营情况的影响说明;

(四)每类理财产品的起息日、年化收益率、向受托方支付的相关费用、预计收益等;

(五)购买文件的重要内容,包括协议书、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与受托方签署协议的授权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每笔资金为单位的委托理财结束后,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书面报告下列内容:

(一)累计动用本金金额,累计年化收益率,本次理财的预计收益和实际收益;

(二)差异情况说明(如收益、结算等);

(三)下期理财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理财日常事务,核查受托方经营资质、许可情况,与受托方的相关责任人保持顺畅沟通,建立台账跟踪已购买的每款理财产品情况,关注理财趋势,研究分析新产品。

当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异常情况时,运作人员须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系统资金管理部门应有专人管理委托理财账户,账户资金进出应符合公司财务的相关制度规范。

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时应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账户不得委托他人使用,也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全资子公司账户委托公司运作不受上款限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和正常经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门应建立岗位职责和证券投资操作规程,全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负责人及操作人员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人员除应当具备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学习了解证券投资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遵守本办法,具有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

(三)掌握具体证券投资的运作程序;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第二节 新股申购

第三十五条 在新股上市未出现破发情形时,可以按照对应的账户已有股票市值和留存资金额度上限进行申购。

第三十六条 在新股上市出现破发情形或存在破发可能性时,应按行业分散申购并降低申购数量。

第三十七条 若新股上市破发面达30%以上且造成账面浮亏时,应暂停申购新股。

第三节 股票投资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门应指定专人按照公司股票投资计划进行股票投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岗位规程。

第三十九条 投资以蓝筹股为主,可选择具有潜力、成长性股。股票投资应控制资金额

度、持股数量、分散板块及市场。

第四十条 禁止投资处于特别处理、股东持续减持、股价处于高位、遭到有权机关查处未有结论、受到媒体质疑、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审计为非标意见的股票。

第四十一条 选择合法券商开设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账户由证券投资部门分别指定专人管理、操作、监控。

第四十二条 股票投资亏损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的3%时,应采取措施扭亏;若采取措施后不能扭亏且亏损扩大至8%时,应暂停股票投资。

第四十三条对出现突发事件的公司股票应及时止损或清仓。

第四节 委托理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应当依据经营情况编制资金支出计划,在该计划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动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

第四十五条 委托理财仅限于向合法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购买的保本类、期限原则上在三个月内的产品,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不得购买非保本类产品,委托理财的实际标的不得是证券投资。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定期了解委托理财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授权理财、未能实现预期收益、出现损失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实施问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按规则在受托方设立委托理财账户,申领双“U”盾,由两人分别保管,网上购买理财产品时,实行双人负责,一人填单,一人复核。

第四十八条 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书面文本时,运作人员应当关注受托方的宣传销售文本是否经过商业银行总行授权,产品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专页风险揭示书、专页客户权益须知的内容,产品的投资范围、种类及各种类的投资比例,产品收取的销售费、托管费、管理费等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

除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外,公司购买专门设计的理财产品时,运作人员应特别关注前款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范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证券投资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

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 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五十条 在证券投资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证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监督部门为公司审计部,具体运作证券投资部门报公司财

务总监、总裁、董事长的报告应当同时抄送审计部。

第五十三条 审计部的职责包括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检查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本办法执行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门负责相关文件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理财账户、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按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备,接受监管。

第五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予以问责。

(一) 证券投资方案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购新股;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股票投资;

(四) 购买非保本类理财产品并且造成损失;

(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并且造成损失。

第五十七条 问责处理应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若扩大证券投资范围,应当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的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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