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3证券简称:湖北能源公告编号:2019-041债券代码:112252债券简称:15鄂能01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鄂能01”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鄂能01”、“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7月8日支付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5日,凡在2019年7月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7月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本公司“15鄂能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代码:112252
债券简称:15鄂能01
3、发行总额:人民币10.00亿元发行价格:100元/张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利率调整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部分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15鄂能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登记的统计,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7,077,180张,回售金额为737,794,697.50元(含利息),剩余托管数量为2,922,820张。详情可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15鄂能01”公司债券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5、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35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4.6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内固定不变。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05月23日、2018年05月24日、2018年0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6、债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
(1)本次付息起息日:2018年7月6日
(2)债券起息日:2015年7月6日
(3)还本付息的方式和付息日: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自2015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6日为本期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7、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8、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35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4.6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内固定不变。每手(10张)面值共1,00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4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6.80元;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0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5日
2、除息日:2019年7月8日
3、付息日:2019年7月8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7月6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60%
四、债券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7月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鄂能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其他债券持有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发行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能源大厦联系人:李骥联系电话:027-86606107传真:027-86606109邮政编码:430063
八、相关机构
1、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推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联系人:聂冬云、肖迪衡联系电话:0755-83081482传真:0755-82943121
2、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推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联系人:雷鸣远
联系电话:027-85481899
传真:027-85481890
3、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联系人:汪彦婷
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李林
联系电话:0755-21899315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