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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议案》和《关于受白山热电、通化热电委托从港口采购煤炭的议案》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1.程序合法性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公司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符合法定的人数,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议案》和《关于受白山热电、通化热电委托从港口采购煤炭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刘毅勇先生、才延福先生、周博潇先生和曹焰先生履行了回避义务,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

2.交易的必要性

(1)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委托贷款业务

①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充分反映了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③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2)公司受白山热电、通化热电委托从港口采购煤炭的事项燃料采购环节纳入公司专业化的统一管理是公司实施燃料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于公司专业化、规模化采购优势,可以有效地降低受托管理资产的燃料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

3.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1)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可帮助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对公司今后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有利影响。

(2)公司受白山热电、通化热电委托采购燃料,有利于公司缓解煤炭供需压力,扩大公司规模化采购优势,降低煤炭采购价格,有效控制燃料成本支出,对公司今后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有利影

响。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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