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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塑业: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六届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董事会六届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支持子公司发展,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高3,000万元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349.5万元,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0.86%。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资料进行审阅,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关于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对公司2019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核查,并审阅公

司《2019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19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姚禄仕 李良彬 余经林 许立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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