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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塑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9-032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六届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日期:

(1) 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 年1月 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

(1) 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

(2)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要求编制财务报表。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

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5、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二)新财务报表格式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新增“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3、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4、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5、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六届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六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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