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88号
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累计购入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塑业”)14,005,793股股票,成交金额4,330.74万元。你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卖出国风塑业股票50,000股,成交金额15万元;于2018年9月4日再次买入国风塑业股票510,000股,成交金额155.49万元。你公司作为持有国风塑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买入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股票、卖出股票后六个月内买入,构成短线交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3.1.9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
取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