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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29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二 O 一六年一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目   录
第 1 部分    前言 ................................................................ 1-1
第 2 部分    释义 ................................................................ 2-1
第 3 部分    合同当事人 .......................................................... 3-1
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4-1
第 5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5-2
第 6 部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6-8
第 7 部分    集合计划的分级 ...................................................... 7-1
第 8 部分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8-1
第 9 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 9-1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10-1
第 11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 11-1
第 12 部分   集合计划估值 ....................................................... 12-1
第 13 部分   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 13-1
第 14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 ..................................................... 14-1
第 15 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15-1
第 16 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16-3
第 17 部分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17-1
第 18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18-1
第 19 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19-1
第 20 部分   集合计划的展期 ..................................................... 20-1
第 21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 21-1
第 22 部分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22-1
第 23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23-1
第 24 部分   风险揭示 ........................................................... 24-1
第 25 部分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25-6
第 26 部分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26-1
第 27 部分   通知和送达 ......................................................... 27-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重要提示
    本合同以纸质合同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纸质合同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
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1 部分          前言
    为规范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明确《国泰君安君享
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
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
明书》、《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存在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向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
情况,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
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
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
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
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2 部分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本集合计
                      指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划或本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 指《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或《说明书》         以及对其所有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     指《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
 同》、本合同         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证券投资基金法》
                      资基金法》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
                      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         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
                      [2013]28 号)
                      指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
 《规范》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 号)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在此不包括台湾省,
 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
 管理人
                      也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在本合同中有时也
 托管人
                      简称中国银行四川分行
                                      2-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
委托人或持有人
                    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
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二)公司、
                    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
                    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以及中国
推广机构
                    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的其他推广机构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业务
                    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
                    册等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在本合同中指上
注册登记机构
                    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
                    在本合同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
                    后转入的投资运作期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
成立日
                    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退出或申购参
开放期
                    与的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委托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确认日到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确
持有期、持有时间
                    认日之间的自然天数
                                 2-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红收
分红权益登记日
                   益分配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集合计划收益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
份额净值
                   的价值
                   指每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之
份额累计净值
                   和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
托管费
                   用
                   指管理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
管理费
                   的费用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注册登记机构非
不可抗力
                   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
                   故、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2-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3 部分            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纸质合同中列示。
   委托人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委托人应明确告知管理人并在与管
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纸质合同载明。
    二、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
   产管理”)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 号 409A10 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38675895
   传真: 021-38675695
   联系人:刘斯宇
   三、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 35 号(邮政编码:610031)
   联系电话: 028-86402425
   传真:028-86402247
   联系人:庞斯雨
                                   3-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 50 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客户数均不超过 200 人。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仅包括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58,以下
简称为“五粮液”)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定增”),以及闲置资金可
以购买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和银行存款。
    在五粮液本次定增股票36个月锁定期满后,管理人有权择机减持五粮液股票,全
体委托人认可管理人的该交易结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
种的,管理人在按本合同第26部分约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
划的投资范围。
    2、投资组合比例
    (1)权益类资产:仅限于本次定增股票,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0%-100% 。
    (2)现金类资产(如有):本集合计划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
不限于定期同业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场内货币市场基金等,
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0%-100% 。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
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为免疑义,委托人知晓并确
认五粮液本次定增的股票属于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委
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该标的股票。交易完成 5 个
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
                                    4-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
发生之日起在其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
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管理人确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为 5 年,可展期。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
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本集合计划终止。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封闭期自成立之日起算,至本集合计划认购五粮液本次
定增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届满之日;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封闭期满后,委托人可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退出申请,经
管理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开放期不办理参与业务。
    七、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期满后,经管理人同意后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八、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个人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单次参
与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追加参与的最低
金额均为 1 万元。
    十、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能承受较大范围的本金风险、追求绝对收益积累、
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的认购对象为五粮液部分优秀经销商或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的其他推广机构。
    2、推广方式
                                     4-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销售。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
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本集合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
过 200 人。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
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
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
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
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
集资金,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
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本
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费率为 0%;存续期不办理参与业务。
    2、退出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3、管理费率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1-3 年,管理费 40 万/年;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第 4 年起,按
总委托资产净值 0.2%的年管理费率计提管理费;若展期,展期期间按总委托资产净值
0.2%的年管理费率计提管理费。
   4、托管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托管费。
   5、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
                                   4-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 13 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4-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5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一)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等推
广安排由管理人公告确定。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结束推广
期。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不办理参与业务。
       (二)   参与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纸质合同。
纸质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
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纸质合
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
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投资者资格要求
    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个人委托人首次参
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单次参与最低的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均为 1 万元。
    4、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不办理参与业务。
    5、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的,
该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5-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5、本合同以纸质合同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
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纸质合同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
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6、委托人同意,参与申请的情况以管理人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参与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
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
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
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认可管理人对其认购参与有效性的确认,除经管理人同意外,
不再要求管理人提供任何有效性确认的资料。
    2、参与的注册登记
    推广期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T 为认购截止日)为委托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存续期不办理参与业务。
    3、 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或客户数超过 200 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
    (4) 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
不充分;
                                    5-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6) 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 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7)到(8)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管
 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
    (四)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费率为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 50 亿元或者客户数达到 200 户的,可提
前终止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
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①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金额不超过 50 亿元且客户数不足 200 户(含 50 亿元或 200
户)的情形: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金额不超过 50 亿
元(含 50 亿元)且客户数不足 200 户(含 200 户),则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
确认。
    ②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金额高于 50 亿元或客户数超过 200 户的情形:若推广期内
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份额超过 50 亿元或客户数超过 200 户,管
理人将提前终止推广期。推广期规模上限日是指,在推广期集合计划认购申请累计确
认份额超过规模上限的第一个交易日。在该交易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在该交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予部
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委托人;在该交易日之下一日,管理人通
知各销售网点结束产品认购,同时公告推广期提前结束;在该交易日之后的申请全部
予以拒绝。
    推广期末日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申请单申请参与金额进行从大到小排序,在申请金
                                     5-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额同等的情况下则按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再对排序后的申请单进行逐笔金额确认,直
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若加上某一笔参与金额后,该推广机构
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分配限额,则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
部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
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
    管理人在 T+1 个工作日(设认购截止日为 T 日)对投资者认购参与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委托人认可管理人对其认购参与有效性的确认,除经管理人同意外,不再要求
管理人提供任何有效性确认的资料。
    举例如下:
    例 1:某委托人投资 2,000,000 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推广期内有效参与金额不
足 10 亿元,且总户数不足 200 户,该笔参与将按照 100%比例全部确认,在推广期间
产生利息 60.00 元,集合计划参与价格每份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参与份额为:
    参与总金额=2,000,000 元
    参与份额=(2,000,000+60.00)/1.000=2,000,060 份
    即:委托人投资 2,000,000 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可得到 2,000,060 份集合计划
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 2:某委托人投资 2,000,000 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该笔参与申请发生在参
与末日,本次参与末日之前有效参与申请金额达到 1 亿元,共 190 户,参与末日的有
效参与申请金额为 1 亿元。
    首先,对所有委托人按照申请单申请金额由大到小进行排序,在申请金额同等的
情况下根据申请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并计算申请单累计参与金额,当累计参与金
额超过 50 亿元或户数超过 200 户时,对该临界序号(不含)之前的申请序号代表的参与
金额全部确认,对该临界序号(含)之后的申请序号代表的参与金额全部作为未确认金
额,未确认金额将于本集合计划参与结束后退回委托人账户。
    假定前述委托人的申请单序号为 7,临界序号为 8,则其 2,000,000 元参与申请
全部确认。确认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同例 1;
    假定前述委托人的申请单序号为 9,临界序号为 8,则其参与申请作为未确认金
额处理,将于本集合计划参与结束后全部退回委托人账户。
    假定前述委托人的申请单序号正好为临界序号,则其参与申请作为未确认金额处
理,将于本集合计划参与结束后全部退回委托人账户。
                                       5-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2)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
   (五)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封闭期满后,委托人可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退出申请,经管
理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委托人未经预约而提出的退出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
    (二)退出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当日(T 日)的集合计划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单笔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 1 万份;
    3. 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4. 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广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 100 万份,则余额部分
必须一起退出。
    (三)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
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
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
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
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 T+3 日内从托管账
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
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四)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五)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参照本章节第二部分“(二)退出的原则”处理。
                                     5-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六)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报
告给委托人。
    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
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
的参与、退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暂停集合计划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报告委托人,并制定
相应的补救措施。
    委托人认可上述关于退出的原则及处理方法,接受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
的约定所作出的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的决定。
                                     5-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6 部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6-8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7 部分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7-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8 部分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本集合计划由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负责本集合计划的运作管理。
   (二)管理权限: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
供投资管理服务。
                                   8-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9 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含)且委托人的人数
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含)以下,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宣布本
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计划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集合
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
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本集合计划最迟应该在五粮液本次定增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前成立,但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不少于 3,000 万份。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募集总额
不足 3,000 万元(不含)或者委托人人数低于 2 人(不含)条件下,本集合计划设立
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工作
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自推广期结束之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
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一)条件:
    自集合计划宣布成立即符合开始运作的条件。
    (二)日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9-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
款,该托管专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为履行本合同在中国银行四
川省分行为本集合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计划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
汇划业务。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注:账户名
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
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
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
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
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基金投资及其分红,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及注册登记机构的自有资
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债权人不得对集合
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
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10-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11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
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
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
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托管协议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1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12 部分        集合计划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
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及委托到期
清算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在可投资范围内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七、估值方法
   除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计划
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如国内证券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
生变化,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12-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大事件,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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