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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国泰君安员工持股1号-宜宾五粮液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29
国泰君安员工持股 1 号-宜宾五粮液
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001
    委托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代五粮液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年      月      日
                                                                        目录
前言 .................................................................................................................................................. 2
一、合同当事人 .............................................................................................................................. 3
二、释义 .......................................................................................................................................... 4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 5
四、资产委托状况 .......................................................................................................................... 8
五、委托资产的投资 .................................................................................................................... 10
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 12
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
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 14
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5
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 16
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
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 17
十三、信息披露 ............................................................................................................................ 17
十四、关联方证券的投资 ............................................................................................................ 18
十五、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18
十六、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 19
十七、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 20
十八、保密条款 ............................................................................................................................ 22
十九、不可抗力 ............................................................................................................................ 22
二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 ................................................................................................ 22
二十一、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 24
二十二、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 24
二十三、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 25
二十四、其他事项 ........................................................................................................................ 25
                                      前       言
    为规范委托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 号,
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在五粮液本次
非公开发行经四川省国资委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前提下生效。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
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
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
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一、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150 号
邮政编码:644007
联系电话:0831-3566858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 号 409A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24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组织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捌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斯宇
联系电话: 021-38675895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 3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 35 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联系人:庞斯雨
联系电话:028-86402425
传真号码:028-86402247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
《管理办法》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实施细则》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2]30 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指导意见》
                        见》
                        指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公布的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五
                        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
                        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员工持股计划》
                        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组
                        织设立,现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代表
                        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签订本合同。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管理人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人、托管人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    指受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人、合同当事人          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由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订的《国泰君安员工持股 1 号
《资产管理合同》或本
                        -宜宾五粮液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附件,
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或补充
                        委托人所交付的委托资金来源于其合法筹集的资金,管理人因
                        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
委托资产
                        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
                        财产,也归入委托资产
                        指以管理人发送的《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
资产委托起始日
                        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同
资产委托到期日
                        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务的账户,包括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托管账户、及
                        其他专用账户
                        指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托管人的
 托管账户
                        “第三方存管”平台与专用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指在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于本合同项下定
 专用资金账户
                        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资金账户
                        指仅供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买卖证券交易所交
 专用证券账户
                        易品种的证券账户
                        指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
 其他专用账户
                        交易品种的账户
 四川省国资委           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非公开发行/五粮
                        指本次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液本次非公开发行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
    1、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是指在指定的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协助委托
人开立该账户。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托管人“第三方存管”平台与专用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
关系。
    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
    委托资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
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2、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如有)
    专用资金账户在管理人处开立,并与委托人在指定的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建立对应关系,委托人应在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
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
章后交托管人留存。
    3、定期存款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
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
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
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
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4、银行间市场账户开立(如有)
    本委托资产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管理人和托管人代理本委托资产分别向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
结算公司)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债券交易
联网手续和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管理人负责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托管人负责银行间债
券交割与资金划拨。
    5、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有)
    管理人负责在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人的基金代销系统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
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管理人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账户作为赎回款指定收款
账户;通过其基金代销系统开立基金账户时,以专用资金账户作为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双
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委托人的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委托人的基金账户进行
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基金账户
无效的任何行为。
    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托管人。托管人
有权随时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管理人
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
    6、专用证券账户(如有)
    管理人负责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且须提供必要协助。
    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若有需要,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
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管理人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
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专用证券账户。
    7、其他专用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
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
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
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
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托管账户预留印鉴采取以下第(3)种模式:
    (1)以“管理人(宜宾五粮液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
委托资产托管期间,账户预留印鉴为管理人财务专用印章 1 枚、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名章 1
枚,以及托管人监管印章 2 枚。财务专用印章由管理人自行保管,监管印章由托管人自行保
管。同时,管理人将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交由托管人保管。
    (2)以委托人全称-宜宾五粮液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委托资产托管期间,账户预
留印鉴为委托人财务专用印章 1 枚、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名章 1 枚,以及托管人指定人名章 1
枚。财务专用印章由委托人自行保管,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托管人自行保管。同时,委托人
将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交由托管人保管。
    (3)以“管理人+托管人+宜宾五粮液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
立托管账户(最终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管理人财务专用章及托管人
监管印章 1 枚。管理人财务专用章和托管人监管印章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自行保管。
                                 四、资产委托状况
    (一)委托资产基本情况
    委托资产的主要来源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募集的
资金。
    1、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成立。
    2、员工持股计划初始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1,348 万元,资金来源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
    3、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资
产进行受托管理。
    (二)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
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
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
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
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
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在征得委托
人同意后,采取合理措施处置。
    5、为充分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提高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管理的效率与力度,本委托资
产采用“券商结算模式” 进行管理。在该模式下,托管人负责保管托管账户内的资金,管
理人负责保管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
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
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6、托管账户、专用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确认管理人划款指令有效后,
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要求进行。
    (三)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
    1、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委
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二)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 委托资产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其中证券类资产
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委
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四)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1、委托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
    1) 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证券交易参数表;
    3)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
    4) 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
    5)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见附件八,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管理人费用
收入账户等)。
    2、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
划拨至托管账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附
件一)。同时,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3、委托人同意,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
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二),以管理人发送的《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作
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五)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期限为从初始资产委托起始日起算五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情形,本合同终止,委托人、管理人也可协商终止
本合同。
    (六)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
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
资产。在委托人将追加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共
同向委托人以传真形式发送《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附件三)。发送确认书的当日计
入委托资产并开始运作。
    (七)委托资产的提取
    1、委托人可以在本产品存续期间申请提取委托资产(含收益),投资标的处于锁定期除
外。
    2、委托资产提取的方式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含收益),应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以书面
形式或传真形式发送《第 i 期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附件四)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
人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可以传真件或扫描件通知)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
础上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
将相应资产划往指定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款后电话通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当天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足以
支付提取金额。如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含收益)未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形式
发送《第 i 期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附件四)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
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项下初始委托资产、委托资产的追加与提取将始终按照金额的方式申请与确认,
委托资产提取时应在划款指令中明确本金及收益金额。
                                五、委托资产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投资比例均为按照市值计算占委托资产总值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指《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0%-100%;
       2、现金类资产: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场内货币市场基金及银行存款:0%-100%;
       如需增加其它投资范围,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三)投资限制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正回购投资金额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资产净值的 100%;
    2、关联方证券的投资限制见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3、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减持限制
       1、本计划拟将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全额认购五粮液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期为36
个月,该限售期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起计算,限售期内不能减持,不得以任何
形式转让;委托人承诺在前述限售期内,不对本定向产品的份额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2、委托人应当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
    (五)投资执行流程
    1、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委托人,特此委托五粮液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作为本公司的授权代表,负责五粮液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管委会向资产管理机构发出的任何口头指令,应由管委会事先
书面确定的联系人发出,管委会向资产管理机构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以加盖委托人公章的文
件为准。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晓,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对此提出异议;在投资过程中若与交易对
手发生纠纷时,由委托人负责通过与交易对手进行协商、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管
理人、托管人给予必要配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但该等纠纷中管理人、
托管人存在过错并导致委托资产或委托人权益受到损失的,相应损失应由管理人、委托人承
担。
    2、委托人(管委会)以传真发送经签章的《委托人投资指令书》(附件十),管理人签
章后通过传真回复并按照委托人(管委会)的投资指令操作。一旦执行,投资结果由委托人
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未按照管委会投资指令操作的除外。
委托人(管委会)应将与传真件一致的投资指令原件在五个工作日内交管理人保管,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管委会)提供的投资指令的原件,若管理人依据传真件执行投资指令后
收到的投资指令原件与管理人据以执行的传真件不一致的,则以管理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六)投资相关注意事项
    委托人保证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约
定执行,持股计划存续期、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锁定期、分红收益和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等事项以《员工持股计划》为准。
   委托人对投资指令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承诺所发送的投资指令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内容。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委托人承担相应风险及合法合规
责任。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对委
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复核,若发现委托人的投资指令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管理人有权暂予停
止执行并向委托人明示,委托人有义务予以书面反馈意见并指示后续投资操作,由此产生的
任何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
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身
份证明、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均
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委托资产来源于委托人合法筹集资金,
委托人保证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合法;委托人保证不得将自有资金和筹集资金混同操作;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
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自行承担风
险和损失;
    (五)委托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托管人的要求管理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即托
管账户),不实施任何使得该账户失效的行为,不得解除托管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第三方
存管关系;
    (六)委托人声明已经阅读托管人与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了解托管人的职责,以及
托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七)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任
何承诺;
    (八)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按其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文件
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
在本合同签订时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九)委托人保证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
会备案前,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及时、足额缴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十)委托人承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本合同。
                               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2、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
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
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
足额支付管理费等费用;
    3、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或采取三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4、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承担办理相关账
户业务所需的费用,并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
用;
    5、除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不得对托管账户发生自行挂失、变更的行
为,如发生该类情况而使托管账户实际脱离托管人的控制,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
责;
   6、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
形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
   7、如需凭单划款(非网银划款),为便于及时划款操作,委托人应配合托管人的工作,
需于当天 15:00 之前将盖好委托人财务专用印章的划款凭证送至托管人,否则由划款延误
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委托人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9、委托人承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
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委托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
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委托人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
法定义务时,委托人将与产品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产品
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10、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投资指令时,委托人应就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以上义务进
行明确书面说明;
    11、按照规定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的资格;
    (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管理人声明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管理人不得接受
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与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私下签
订补充协议;
    (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
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五)管理人保证不利用委托人所购买的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六)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
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4、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
式向委托人返还;
    5、管理人有权提醒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承担如下义务
    1、为委托人开立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证券账户等各类账户;
    2、保障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委托资产;
    3、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地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
    4、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
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
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
    5、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其知悉该
等事项发生时立即告知委托人;
    6、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7、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8、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9、如需凭单划款(非网银划款),为便于及时划款操作,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的工作,
需于当天 15:00 之前将盖好管理人财务专用印章的划款凭证送至托管人,否则由划款延误
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10、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
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三)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
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承担如下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
时通知委托人,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本合同附件六投资监督事项表
执行;
    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4、委托人交付委托资产后,除委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委托资产外,不得允许委托
人提取委托资产;
    5、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6、托管账户的资金有变动发生时,必须及时通知委托人和管理人,通知方式可以是网
银、传真、邮件等其他各种途径,其中邮件地址为 liusiyu013205@gtjas.com;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在事前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管理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投资主办人变更后,管理
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
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十三、信息披露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全面披露
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自资产委托起始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委托人可以查询本委托资产
运作情况;
    2、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电子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
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与托
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箱等资料,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
对账单。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信息资料提供电子对账单的,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
统处发出即视为送达,因委托人未正常提供以上信息等原因导致其未能获得电子对账单的,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的电子邮箱:hh_zc83@126.com/376387453@qq.com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三)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1、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指导意见》、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法律应
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据法律履行;委托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达到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3、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等。
    (四)除本合同约定的查询服务外,委托人还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开立专用资金账户
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申请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
相关信息。
                             十四、关联方证券的投资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五、委托资产的投资”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本合
同委托资产可以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在发生上述所列委托资产投资关联关系证券事项时,管
理人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前提供关联方名单,并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
若管理人没有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且经托管人催要后仍然未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托管人,导
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五、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一)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
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委托人自行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托管人予以配合并及
时提醒。如因委托人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相关
监管机构报备。
    (三)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相应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的履行事宜,按照《实施细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十六、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本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按优惠费率收取;
    3、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费用;
    4、委托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费,委托办理证券在委托
人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证券账户之间划转的费用;
    5、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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