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实了相关人员的 履历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聘任李洪波先生、南宏伟先生为总 经理助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3、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其经验 和能力完全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独立董事: 苏宏业 罗 熊 岳殿民 2017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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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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