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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05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公司”)关于无形资产等系列重大侵权案件的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专利权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与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
店侵害本公司专利权(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号:“CN200830124267-包装盒【利乐
包】” “CN201130304266-包装罐【杏仁露】” “CN201630467829-包装箱【原味
杏仁露】”事项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收到
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17】京 73 民初 1571、
1572、1573 号),该案正式依法受理,并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完成了诉状送达和
证据调取工作。
   公司在本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汕头露露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
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判令被告二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
分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判令
上述两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约人民
币 300 余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09 月 27 日、2017 年 10 月 21 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重
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025)。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 73 民
初 1571 号之一、(2017)京 73 民初 1572 号之一、(2017)京 73 民初 1573 号
之一]。由于本案受理期间,被告汕头露露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针对涉案专
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
请求。2018 年 5 月 3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35711 号、第 35769 号、第 3567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
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将维权进
行到底。
    二、关于专利无效申请的结果及公司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8 年 5 月 3 日作出第 35711 号、第
35769 号、第 3567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公司
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35711 号、第 35769 号、第 3567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并于当日取得(2018)京 73 行初 6673、6674、6675 号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次诉讼是公司应对专利诉讼结果的进一步措施,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高新产业开发区西区 8 号
    法定代表人:鲁永明        职务:董事长
    电话:0314-2121888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12 号
    法定代表人:葛树          职务:副主任
    电话:010- 62801799
    第三人: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
    地址: 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林维义
    电话:0754-88268668
    2、委托律所及律师
    委托代理律所: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律师:孙宏臣 潘建华
    3、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诉讼原因
    第三人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请求宣告原告专利 200830124267.7 名
称为“包装盒(利乐包)”、 专利 201130304266.2 名称为“包装罐(杏仁露)”、
专利 201630467829.2 名称为“包装箱(原味杏仁露)”(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专利无效,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8 年 05 月 03 日做出第 35711 号、第 35670
号、第 35769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涉
案专利全部无效。原告不服该审查决定,认为被诉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
错误,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35711 号、第 35769
号、第 35670 号,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关于公司商标权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就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北京荣诚文华超
市侵犯本公司商标权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日收到了北京知
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京 73 民初 175 号),该案正式依法
受理。 【具体详见 2018 年 2 月 13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1)】。
    公司在本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汕头露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
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产品,判令被告二北京荣诚文华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
产品;2、判令被告一汕头露露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9,900,833.16 元,以及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648,265.8 元,共计 90,549,098.96 元;
被告二北京荣诚文华超市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
承担。”
    在本次诉讼受理期间,汕头露露公司提出该案管辖权异议。近日,公司收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京 73 初民 175 号,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件审理工作继续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 73 民初 1571 号之一
    1-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 73 民初 1572 号之一
    1-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 73 民初 1573 号之一
    2-1《行政起诉状》;
    2-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京 73 行初 6673、
6674、6675 号
    3-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 73 民初 175 号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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