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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8

证券代码:000837 证券简称:秦川机床 公告编号:2018-56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8年9月17日(星期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6日-2018年9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15:00至2018年9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22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龙兴元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40,979,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5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9,664,8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4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1,314,8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1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943,5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825,2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5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经过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议案1.00 关于2018年度1-6月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861,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9%;反对1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25,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13%;反对1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861,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9%;反对1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25,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13%;反对1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海桥、吴珲。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刘海桥律师、吴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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