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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6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董事会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核,对上述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现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规范及风险控制。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2,250万元,占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2.79%。上述担保均属于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公司事前就该议案提交我们审议,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经审议,我们认为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条,10.2.5条的规定,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类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

关联董事就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独立董事:汤广 范红梅 郑垲 张辉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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