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董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控股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质和能力,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股东关于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名
董事候选人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兴军 鞠新华 尹 田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