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 11 号金鹰大厦 8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隋景宝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2,857,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2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2,857,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李艳丽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四、备查文件
1、《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