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苏其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五)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任苏其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以及被中国证券会确定未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聘任苏其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汪 涛
2017 年 10 月 27 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鹤庆溢鑫铝业
有限公司与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签订绿色低碳水电铝加工
一体化鹤庆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控
股子公司鹤庆溢鑫铝业有限公司与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签订绿色低碳水
电铝加工一体化鹤庆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向我们提供了材料,我们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该事项时,关联方董事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汪 涛
2017 年 10 月 26 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鹤庆溢鑫铝业
有限公司与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签订绿色低碳水电铝加工
一体化鹤庆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鹤庆溢鑫铝业有限公司与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签订绿色低碳水电铝加工一体化鹤庆项目工程总承
包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昆明有色冶金设计院股份公司是国家甲级大型综合性工程技术公司,具有工程建
设领域丰富的运营经验,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项目建设按既定目标规范、有序、高效推
进。项目建成投产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铝加工产品的附加值和盈利能力,同时对持续
完善公司“水电铝加工一体化”产业链,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方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已回避表决,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汪 涛
2017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