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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铝股份:独立董事对《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3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云铝海鑫铝业
    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南云铝海鑫铝
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先提供了相关材料,我们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本事项时,关联方董事须回避表
决。
       独立董事
       华一新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2017年5月11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云铝海鑫铝业
       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的预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铝
业”)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
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监管要求。
    2.该事项实施有利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鑫铝业顺利实施融资。
    3.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关联方董事
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关联方彝良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较小,由公司和昭通市城市建
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为海鑫铝业融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华一新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2017 年 5 月 12 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关于对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预案》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讨论,对
该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我们对该事项相关材料已进行了审核、讨论。
    2.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该事项时,关联方董事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华一新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2017年5月11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预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该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降低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云南云铝
涌鑫铝业有限公司、云南云铝泽鑫铝业有限公司融资成本,节省财务费用,实现
效益最大化。
    2.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
基准利率和当期公允的金融市场情况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方董事已回
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华一新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2017 年 5 月 12 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5月
12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预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该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该事项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保障
公司生产运营资金需求,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华一新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2017 年 5 月 12 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预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
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
其他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
    3.公司本次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华一新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2017 年 5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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