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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5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1、2014年1月27日,本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

2014-01),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账户的1 亿元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的情况;2014年4月9日,本公司发布的201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4-05)中披露了追回涉案资金的进展情况;2015年11月25日,本公司发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52),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侵权责任纠纷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司董事会刊载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告)。

2、2018年3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终审判决被告人寿满江、方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原行长)、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对被告人寿满江、方振、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罪所得赃款5,933.66662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3、2018年6月5日至6月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对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2018年8月13日,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

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66624万元及与被告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3年12月12日起以5933.66662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该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5933.666624万元偿还完毕时止);

2、驳回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4186.65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承担450000元,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4186.65元。

三、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除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已于2013年对上述案件未追回资金作损失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重大影响,上述诉讼事项终审判决并执行后如产生影响,本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本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将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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