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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盐湖: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七届十五次(临时)董事会中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盐湖新域为蓝科锂业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七届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关于子公司盐湖新域为蓝科锂业融资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此项融资可缓解蓝科锂业2万吨碳酸锂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加快项目进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蓝科锂业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股东义务,且蓝科锂业以资产对公司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此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受目前融资环境及贷款银行增加增信措施要求,由子公司青海三元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贷款融资提供担保,将持有三元钾肥57%的股份及青海盐湖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部分资产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贷款提供担保,此项融资保证了公司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议案。

三、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徐振中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推荐徐振中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洪 乐 王建玲 董春明 王孝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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