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按照前述会计准则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少明) | (谷秀娟) | (朱 岩) |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