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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庄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8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赵宏先生、常兴武先生、詹久山先生、王宏生先生、刘强先生、任国泰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担任相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相关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张海升 彭继慎 孙晓东

2019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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