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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与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本
保荐机构”)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本钢板材与辽宁
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亿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融资租赁业务基本情况
    为了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与恒亿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
作框架协议,融资租赁额度每年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
    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恒亿租赁均为本钢集团有
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该规定中的
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概况
    企业名称: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全
    注册地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 16 号(1-4 层)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4 年 09 月 0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395241596C
    营业期限:2014 年 09 月 09 日至 2044 年 09 月 05 日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残
值处理和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恒亿租赁资产总额 1,807,569.66 万元、负债总额
1,703,221.88 万元、净资产 104,347.78 元,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82,211.17
万元,净利润 2,483.6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股东持股比例:本钢集
团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本钢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权。
    (二)关联关系介绍
    公司与恒亿租赁受同一控股股东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恒亿租赁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恒亿租赁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构成关联交易。
    三、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恒亿租赁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融资租赁主要内容
    恒亿租赁根据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
产租赁给公司,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恒亿租赁,公司只拥有使用权,合同
期满付清租金后,公司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2、融资额度
    每年发生额不高于人民币 50 亿元。
    3、租赁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租赁期内随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基准利率变动动态调整。
    4、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比例不高于租赁本金额度的 30%。
    5、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
    6、租赁期限
    不高于 12 年。
    7、支付方式
    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本金与最后一期租金一次性同时支付。
    8、租赁物所有权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恒亿租赁所有;租赁期满,公司从恒亿租赁购回
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
    9、回购方式
    租赁期满,公司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10、担保措施
    无担保。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与恒亿租赁签订的
《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租赁利率及手续费率。
    五、履约能力分析
    经测算公司每季度支付租金不超过 6250 万元,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状况良
好,有足够的能力支付每期租金。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对
员工的直接经济利益将不会产生影响。
    七、融资租赁的目的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公司设备进行融资,主要是为了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增加长期负债比例,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使公司获得生产经营需
要的长期资金支持,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
    八、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钢板材《关于与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
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监事会七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
见,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等,对此次关联交
易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
赁合作框架协议》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优化公司债
务结构,增加长期负债比例,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本次交易定价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与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
作框架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
公司与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关联交易事项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炜                  刘国库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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