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为中色泵业在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为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色泵业)在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申请的3,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该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等业务,授信有效期1年。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支持子公司的发展,本次担保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中色泵业(母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邱定蕃、张继德、李相志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