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相关事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李敏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增补徐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增补沈贵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增补范利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四项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李敏女士、徐骏先生、沈贵明先生、范利亚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并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本人了解,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等能够胜任拟担任职务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牟岚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审阅未发现牟岚女士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属于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牟岚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林兰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审阅未发现林兰女士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属于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林兰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沈柯、张泽华、吴坚2018年12月7日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