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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 117号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6月 2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容涉及两起诉讼案件。
1.公告显示,2017年 9月 18日,你公司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你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向国投泰康的
4.5亿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担保金额占你公司 2016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58%。请你公司说明为天易隆兴提供担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2.公告显示,2017年 6月 7日,天易隆兴向国投泰康出具《承
诺函》,承诺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向国投泰康的 3.2亿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
年 9月 18日,你公司向国投泰康出具《承诺函》,承诺对隆徽新能源向国投泰康的 3.2 亿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占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1%。请你公司说明为隆徽新能源提供担保事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说明为隆徽新能源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核查并说明隆徽新能源是否与天易隆兴及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产生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公告显示,你公司称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
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公告所述两项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提出该承诺函为无效法律文件,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但你公司向我部提供的《承诺函》相关文件中印有你公司公章和法人章。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董事会、股东大会未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而签署
上述两项《承诺函》的原因,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
(2)核查并详细说明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内部
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上的情形;
(3)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担保、诉讼等事项。
4.如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情形,请你公司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解
决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2条的相关
规定,评估你公司是否构成股票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是,请你公司及时提示风险。
5.公告显示,你公司于 2018年 6月 18日收到天易隆兴送达的
通知及涉及诉讼的相关文件,而相关应诉通知书显示下达时间为 2018年 3月 19日,裁定书显示下达时间为 2018年 3月 23日。请你公司:
(1)说明未就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2)说明裁定书下达之后,你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被查
封、冻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金额、被查封或冻结的时间、对你公司的影响等;如涉及冻结你公司存款账户,请进一步说明是否为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请你公司在 2018年 6月 27日前就上述问题向我部提交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你公司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年 6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