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 118号
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作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于 6月 20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容涉及与你公司相关的两起诉讼案件。
1.公告显示,2017年 9月 18日,上市公司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你公司向国投泰康的 4.5亿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 6月 7日,你公司向
国投泰康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向国投泰康的 3.2亿元借款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 9月 18日,上市公司向国投泰康出具《承诺函》,承诺对隆徽新能源向国投泰康的 3.2 亿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上市公司在公告声称其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请你公司:
(1)说明西藏发展为你公司上述两笔借款事项提供担保的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的时间、地点、上市公司及你公司参与人员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说明在西藏发展通过公告表示对上述担保事项不知情,也未
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你公司是否存在违反控股股东保持西藏发展独立性的承诺,而迫使西藏发展为你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或与你公司一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3)说明西藏发展及你公司是否与隆徽新能源存在关联关系或可
能产生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公告显示,上市公司于 2018年 6月 18日收到你公司送达的通
知及涉及诉讼的相关文件,而相关应诉通知书显示下达时间为 2018年 3月 19日,裁定书显示下达时间为 2018年 3月 23日。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是否曾就该诉讼案件的法院受理、裁定等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如是,请提供证明材料;如否,请说明原因及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上市公司、导致其披露延迟的情形。
请你公司于 2018年 6月 27日前就上述问题向我部提交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你公司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年 6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