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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关于“15国海债”票面利率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0
债券代码:112244        债券简称:15国海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5国海债”票面利率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公开发行
    募集说明书》,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 国海债,债券代码:112244,以下简称本期债券)附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年末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年票面利率由 4.78%上调至 6.00%。
    2.根据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卖出持有的“15国海债”。2018 年 4 月 9 日,“15国海债”的收盘价为 99.40 元/张,略低于回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
    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申报期:2018年 4月 4日至 2018年 4月 12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 5月 8日。
    现将“15 国海债”票面利率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国海债
    3.债券代码:11224.发行总额:人民币 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固定不
    变,为 4.78%。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的上述安排。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逾期不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分别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投资者于本金兑付日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总额,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投资者于本金兑付日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
    10.起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 5月 8日为该计息年度
    的起息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年至 2020年每年的 5月 8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年至 2018年每年的 5月 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5月 8日至 2020年 5月 8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年 5月 8日至 2018年 5月 8日。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年 5月 8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年 5月 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4.兑付登记日: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7年 4月 24
    日出具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2017)》,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8.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
    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上调票面利率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年末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年(即 2018年 5月 8日至 2020年 5月 7日)的票面利率由 4.78%上调至 6.00%,计息方式和付息方式保持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
    部回售。
    2.回售提示: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登记,
    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5国海债”并接受本公司做出的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3.回售申报期:2018年 4月 4日至 2018年 4月 12日。
    4.回售价格:面值 100元人民币(不含利息)。以 1,000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
    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 5月 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年 5月 8日至 2018年 5月 7日期
    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4.78%。每一手“15 国海债”(面值人民
    币 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7.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面值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8.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 QFII、RQFII)债券持
    有人每手(面值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3.02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
    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国海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年 4月 4
    日至 2018年 4月 12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 国海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
    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国海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 国海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
    本年度付息日(2018 年 5 月 8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缴代扣,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函[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本期债券回售的有关机构
    1.发行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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