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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0
债券代码:118917       债券简称:15 国海 0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发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15 国海 01”或“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8917)。本期
债券将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支付 2017 年 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期间的利息。本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凡在 2018 年 2 月 12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2 月 12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次级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
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 国海 01
   3.债券代码:118917
   4.发行总额:人民币 40 亿元
   5.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且不超过 200 名。
   7.存续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
人票面利率调整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
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
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在第 3 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
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
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 年和第 5 年存续。
   9.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
场所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
调幅度为 0 至 20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未
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
票面利率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
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
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
回售支付工作。
   11.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
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
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次级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
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
定。
   12.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5.90%,票面年利率在债
券存续期的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
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
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
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4.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
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5.起息日:2015 年 2 月 13 日。
   1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2
月 13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赎回或回售部分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2 月 13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
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7.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2 月 13 日。
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
回售部分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2 月 13 日。前述日期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
另计息。
   18.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9.次级条款: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发行人的
普通债之后;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
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
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
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
    22.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2018 年 1 月 2 日和 2018
年 1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放弃行使“15 国海 01”次级债券赎回
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以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
示性公告》、《关于放弃行使“15 国海 01”次级债券赎回选择权、
上调票面利率以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
告》、《关于放弃行使“15 国海 01”次级债券赎回选择权、上调
票面利率以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公司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放弃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
权,同时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
(即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 2020 年 2 月 12 日)的票面利率由 5.90%
上调至 6.30%,计息方式和付息方式保持不变。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5 国海 01”票面利率为 5.90 %,每手(面值 1,000
元)本期债券本次付息金额为人民币 59.00 元(含税),扣税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金额为人民
币 47.2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
际取得的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53.1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下一付息期起息日和下
一付息期票面利率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2 月 12 日
   2.除息日:2018 年 2 月 13 日
   3.付息日:2018 年 2 月 13 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2 月 13 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30%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付息。根
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付息申请,
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
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
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
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
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
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
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
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咨询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邮政编码:530028
   咨询联系人:刘贵明
   咨询电话:0771-5510626
   传真电话:0771-5539055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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