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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08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采取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17]14号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相关事实:
1.2015年7月26日,你营业部时处试用期的前员工刘江勇,在营业部组织的推介会上称“签约了后,操作过程是我做决策,公司有其他人进行操作”,并称“营业部会和客户签订协议,进行二八分成,这就是我们的‘资管型’服务”。以上宣传内容涉及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以及分享投资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2.你营业部前员工刘江勇在你营业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孙剑锐委托买卖证券,累计发生1571笔;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王雷委托买卖证券,累计发生148笔。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3.你营业部对上述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同时,你营业部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九条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劳务合同,相关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客户开户文件和交易流水、QQ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和书面《说明》,营业部回访录音文件、推介会录音、《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专项合规检查报告》等为证,足以证明。
上述事实反映出你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营业部增加合规检查次数,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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